第十八条

有效

支持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农村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及抵押担保方式,改进贷款审批流程,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