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资金支持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支持在境外投资经营的本省中小企业在境外融资发行人民币债券。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