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