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省、市(地)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内应设统计检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设专职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