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的统计机构,小型企业的统计人员,负责综合协调本部门、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组织指导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