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市(地)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内应设统计检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设专职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