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执行综合统计职能。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统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