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