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