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或者区人力社保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