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市或者区人力社保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