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五章 争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当事人对市或者区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自觉履行;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就争议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