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市或者区人力社保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