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五章 争议处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市或者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