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二条已废止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经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开展下列业务:(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二)开展人才素质测评;(三)组织人才招聘;(四)举办人才培训;(五)提供人才咨询;(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