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和区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与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与许可事项有关的情况和材料。市和区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公布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