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具有档案管理能力的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委托开展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及相关业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