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