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