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