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