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