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流域内实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内水环境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逐级分阶段分配到各市、县所辖河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