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流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河段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水污染物排放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