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制定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该规划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