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五条已废止省和流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卫生、农业、林业、渔业、国土、工商、经贸、旅游、海事、建设、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