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从财政中安排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水质保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