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从财政中安排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水质保护。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