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流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质保护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