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