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流域内禁止毁林开荒、破坏植被、砍伐非更新性水源林和护岸林、全垦炼山造成以及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垦。

流域内禁止滥采河沙、禁止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