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港口、码头必须配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建立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