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对其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集中处理产生的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的污水超出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