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调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