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拒绝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