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权限与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