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权限与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