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