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权限与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