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权限与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