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