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权限与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