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权限与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