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