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第二十一条有效审计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