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利用污水进行养殖生产,不得污染水域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