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殖生产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十条有效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单位选育、培育、引进、推广水产优良新品种;鼓励和支持因地制宜采用先进的、科学的养殖方式从事养殖生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