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依法取得养殖证的水域、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偷捕、哄抢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禁止破坏他人的养殖水体和养殖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