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核发养殖证应当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区域养殖规划,对危害水域环境的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核发养殖证。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生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