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向所在区人民政府领取养殖证。

利用跨区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须向市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市渔业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养殖证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对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