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水产品,是指海水或者淡水的鱼类、甲壳类、藻类、软体动物等水生动植物的鲜活、冷冻冷藏、分拣等产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