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辅助船舶及休闲渔业船舶,但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