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依法采取暂时扣押渔业船舶措施时,在处罚决定执行前,违规渔船船长应履行船长职责,配合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拒不履行船长职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